2007/03/12 | 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
类别(杂文) | 评论(0) | 阅读(17) | 发表于 00:54


近日,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吴官正强调,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9月16日《新华网》)

我党成立以来凭着对信仰的追求和自身的纯洁,曾出现如李大钊、方志敏、焦裕禄、雷锋、孔繁生、任长霞、郑培民、牛玉儒等无数的立场坚定,鞠躬尽瘁、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是,对一个领导全国人民的执政党来说,仅靠领导者个人品质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执政党地位的提高和权力的增大以及制约机制相对滞后,党的干部,甚至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少人私欲膨胀,蜕化变质,从国家的功臣,人民的好官变成了国家的蛀虫,社会的败类。从建国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直到今天的成克杰、李嘉廷、胡长青、王怀忠、李乘龙、慕绥新、马向东、田凤山、李真等,无不说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道理。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制定了正确的方针原则,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为防止党内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自1990年3月始,党内又增设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设纪检书记,基层党支部也增设了一名纪检支委。2003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中央颁布了建国以来党内的第一部法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我国已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这是任何一个不存偏见的人都承认的事实。但是,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一定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放松地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85周年大会上还强调,“要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笔者理解的这就是要求:各级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

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就是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并更加强化。

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就是各级纪检机关要把《党章》赋予的查办案件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抓紧抓好。纵观古往今来的历史,归根到底,人民是决定一切的力量。人民对执政的党、政权是否信任,一个是看经济搞得如何。另一个就是看党风廉政建设。如果经济长时期搞不上去,国家贫弱、群众穷困,肯定会失信于人民的。如果某一地区即使经济建设搞得热热闹闹,但那里的官员贪污腐化严重、贿赂成风,仍然会失信于人民的。这样的事例新闻媒体过去已有披露,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

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就是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决不姑息迁就。

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就是要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尤其要加强信访举报受理工作,重视检举线索,依法保护举报人。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继续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继续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就是要坚持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违反制度,都应予以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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