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2 | 杂论(二十二):社会进步从保障公民财产开始
类别(杂文) | 评论(0) | 阅读(3) | 发表于 00:30

        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这一争议的结束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是平等的,不应该人为地进行等级保护。

  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曾在其《资本主义与21世纪》一书中,比较东西方市场化过程后认为,中国虽然在一些朝代中出现过繁荣的商业,但因为缺少完善的、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私有财产始终不为“中国法制所支持”,因此中国未能进入现代市场经济。而不为“中国法制所支持”,就是人民财产权利无法获得稳定、持久的法律制度保障。

  当下,私人财产权的平等问题,总是和国家财产权或集体财产权相比较而言的,自然只有私人财产权处于先天的较低地位。但是如果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缺乏平等性,那么在我们这个公权力的财产权如此强大而私权利的财产权如此弱小的国度,很难说公民的权利和尊严得到了保障。因为财产权早已成为现代社会公私权利存在的基础,私人财产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持个人尊严、个人发展并促进社会进步,生存权、发展权亦系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说,充分、平等地保护私人财产权,才能建立公平的社会调节和运行机制。

  在我国,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内在和谐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不存在私有财产增加了公共财产就减少的必然性。老百姓既然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他们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就应该具有法律平等保护的充分理由,尤其不能承认公共权力可以任意侵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现代法学的一个著名的成果,就是从保障民权的角度出发,抓住了民权最大的侵害来源于公共权力这个要害,因此,必须防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财产的侵害。

  在市场经济下,要实现法律和社会公正,就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保护财产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在于对人权的保护。财产是公众自我发展和寻求幸福的基础。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也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是有恒产才可能有恒心,仓廪实才知礼节的,进而才能促使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

 

0

评论Comments

日志分类
首页[443]
生活琐记[8]
散文[140]
杂文[138]
童话寓言及诗歌[25]
小说[0]
随感[91]
休闲娱乐[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