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2 | 杂论(二十一):监狱还是旅馆?
类别(杂文) | 评论(0) | 阅读(2) | 发表于 00:29

    按说罪犯在监狱服刑,按规定必须穿囚服(就是自己原来的衣服也要打上明显的标记才可以穿);罪犯离监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审批手续,严禁私存现金,手机等违禁物品,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近日看到一则报道,罪犯马建国却完全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可自由出入监狱,真是法律的悲哀!
  
    《华西都市报》9月工8日报道: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建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上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一个阶下之囚,可以自由得如同没有犯过罪一样,生活照样潇洒,日子照样滋润,其人身根本就没有像其他犯人一样受到限制,监狱对他来说就好象是旅馆,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样的犯人坐牢与不坐牢又有什么区别?当我们审视马建国的逍遥生活时,不得不慨叹金钱的神奇魔力之大——在钱的诱惑下,监狱长等一批党员干部纷纷为罪犯打开方便之门,这是何等的讽刺呀!

  都说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软,拿了好处不给别人消灾或者方便,这在官场潜规则来说,那是行不通的。作为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面对马建国的行贿,不是严辞拒绝,而是来者不拒,难怪就会贪婪失节,难怪就要沦为马建国自由生活的“帮凶”了。我给钱,你办事,此时的法律早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好一群钱迷心窍的家伙!

  阶下之囚一旦没有了铁窗之苦,没有了人身监管,那是很容易再犯事的。让马建国“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那么他的再犯罪又有什么稀奇呢?洞开方便之门的监狱部门,客观上就为他创造了再次作恶的条件!一旦他再犯罪,又将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和多大的恶劣影响呢?

  钱是个好东西,但不义之财绝对是要害死人的!马建国作为一个犯人,应该怎样处置就怎样处置,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就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绝不可以因为他有钱就与其他犯人不一样的看待。假如都可以用钱来买到与外面世界一样的快活,有多少贪官还怕伸手被捉呢?监狱对贪官污吏来说,还有什么震慑的威力?反正坐牢了,还可以逍遥快活——这不是纵容更多官员步其后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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