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令的存在和延续,一半是由于人类自身崇高的使命--为了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一半是由于人类自私的维持自身生存--以契约的形式约束个体从而保护个体,达到社会形成各个方面的制衡。道德律令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社会产生效果,也是每一个个体积累起来的。
雷锋就是个体中最为优秀值得推崇的一个。他存在着,并且给人以一种力量,尤其是乔安山那些人,从他身上传承着,又延续着,使社会得以按照标榜的道德那样安全的维持着。
直到有一天,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太再相信道德律令的尊严了。这种现象人们把他叫做“社会转型”。历史上是常有的事。孔子叹息“礼崩乐坏”,于是乎倡导恢复周王旧制天下大同,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但是他失败了,代而起之的是崭新的法家规范,获得了成功。秦朝之后,法家的基础又失落了,代之而起的是黄老的休养生息;经过一段时间休整,董仲舒来了个天人合一,君权神授,致使天下文化大一统。
这一切都说明了一个事实,道德的基础破坏之后,想再恢复原来道德律令基本很难,只有重创一个新的体系,使新情况下的人们赞赏这个体系,衷心拥护这个体系,才能维持着社会道德的运转。
还有,社会道德是有其规范的,但关键是精神内核。封建王朝几千年,无非只有三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句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还有一句是“存天理,灭人欲”。之前之后的千字文、幼学琼林、三字经、增广贤文,俱都是将一些实施规范,编发成琅琅上口的文字,千年诵读,但是,几千年过去了,什么“人之初性本善”、什么“存心有天知”都是“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了